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大学离退休教职工社团(协会)的管理,促进离退休教职工社团(协会)活动健康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离退休教职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鼓励离退休教职工成立各类社团(协会)并广泛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丰富退休生活。离退休工作处将加强引导,关心支持离退休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社团(协会)由我校离退休教职工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建。在开展有意义的活动中达成“自愿参与、自我管理、安全健康、快乐和谐”的目标。
第四条 社团(协会)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离退休工作处、老年协会的领导和管理,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各社团(协会)自主吸收会员,成员原则上应为我校离退休教职工。有特殊需要的可吸纳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家属或邻近退休的在职职工成为会员,但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20%。
第六条 各社团(协会)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制定活动计划和进行活动总结。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要符合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的相关规定,要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议每名离退休教职工一般不同时加入超过2个社团(协会)。
第八条 社团(协会)向离退休工作处活动管理科进行备案(人数一般需要超过15人)。备案时应上交社团(协会)的章程等内部管理规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会员名单等。
第九条 社团(协会)的活动开展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离退休工作处校区老年活动中心管理规定,以丰富离退休教职工退休生活,达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学的目的。
第十条 为提高各社团(协会)活动开展的水平,支持社团(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离退休工作处研究决定,可在活动场地、器具、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个人申请开展活动的,离退休工作处一般不予支持(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一条 社团(协会)自行开展校内活动或参加校外邀请活动的安全管理及责任,由各社团(协会)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代表学校或者离退休工作处参加校内外活动的社团(协会),相关经费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团(协会),离退休工作处将不予备案和支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开展活动的社团(协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离退休工作处。